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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7 10:22:19 阅读次数:

 

                                                                                                 中心各部门、铁路分中心、县(市)吉利区管理部、担保公司: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重点保障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理性需求,根据河南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20101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购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在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依据洛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确定。

三、停止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中心将与住房城乡建设委、人行洛阳分行抓紧时间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111日执行。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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