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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6-14 10:27:37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洛阳市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纪发〔2009〕7号)精神,现将我中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列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前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截止2009年6月底)

(二)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三)整改落实(截止2009年11月底)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以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市中心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严肃处理,按照程序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中心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郝存才

      副组长:陈卫杰

      成  员:梁建伟、张利、王珂、樊玫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科。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

    为配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做到认真自查,不走过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科室、管理部要认真自查自纠,写出自查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时限,以书面形式于6月15日前上报审计稽核科。

(二)各管理部整理2007年至2009年5月会计凭证、账薄,于6月15日前送中心审计稽核科。

(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通过本次自查以后新发生“小金库”现象的,中心将按照(洛纪发〔2009〕7号)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

 

    附件: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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